欧盟零毁林法案中的 10 个关键解释和常见问题更新: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2025 年 4 月 15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 EUDR 的一系列更新,包括更新的指南和修订后的常见问题解答(第4版),这些文件提供了新的说明和改进,以此保证法规的执行和之前法规文件中存疑的问题。
有哪些变化?
1. 简化“下游运营商和贸易商”的尽职调查的程序(FAQ3.4、7.25)
现规定 下游(非中小企业)运营商和贸易商确定上游尽职调查体系质量水平的最低要求。他们必须至少收集先前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 (DDS) 的参考编号和验证编号,并在其自身 DDS 提交中引用之前验证其有效性。
由于欧盟信息系统在输入参考编号后会自动核实其有效性,因此第二步不会造成额外的行政负担。由于非中小企业下游经营者/贸易商仍需承担合规责任,常见问题解答明确指出,可能采取进一步行动来确定上游尽职调查系统的质量水平。
FAQ 建议采取进一步措施,首先是检查构成先前提交的尽职调查系统包含的信息 (如生产国、地理位置数据、数量或 HS 编码)。FAQ 建议采取行动收集和分析信息系统以外的其他信息。FAQ 介绍了一些措施,如查询非中小型企业上游供应商的尽职调查系统公开摘要报告、检查审核结果或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然而,这些措施不仅限于以上建议,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2. 复合产品:仅对主要商品进行尽职调查(指南第 9 章,FAQ 1.3)
先前版本的指南和 FAQ 之间歧义已得到解决。更新后的指南现与 FAQ 保持一致,确认只有复合商品中“主要相关商品”下的“相关产品”进行尽职调查。例如,含有可可和棕榈油的巧克力棒要求运营商仅对附件 I 中列出的相关可可产品(如可可粉和可可脂)进行尽职调查。
3. DDS 可覆盖多次发货,但最多只能覆盖一年(FAQ 5.19-5.21)
虽然相关说明已包含在先前版本的"常见问题解答"进一步阐明了运营商可以提交涵盖多批次货物的 DDS。由此,DDS 可以在多个不同的海关申报中引用。
FAQ 明确指出,DDS 最多只能涵盖 12 个月内的货物,因此不包括自提交声明之日起超过一年的货物/批次。这是对 DDS周期的合理限制,因为运营商有义务每年审查一次其尽职调查系统。较长的时间会导致难以证明申报的产品与实际(或计划)投放市场或出口的产品之间的对应联系。
此外,DDS 在涵盖多个货物/批次时,运营商需要记住,投放市场的相关产品的数量必须包含在 DDS 中,一旦该数量已经投放市场,任何其他产品都需要新的 DDS 声明。
也就说运营商可以每年(12个月)提交一次 DDS, 但此 DDS 需要涵盖未来 12 个月的所有商品的相关信息(地理坐标等)。如果有产品拟投放市场,但是没有涵盖在此 DDS 中,则需要上传新的额外的 DDS。
4. 关于“再进口” 的新要求 (FAQ 5.4)
FAQ 先前版本已经传达了:已离开欧盟的相关产品在重新进口时,将需要运营商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新的 DDS。理由是该产品已失去其作为欧盟商品的海关系统中合法性。
现在,将相关产品再进口到欧盟的义务发生了重大变化。更新后的 FAQ 将再进口实体视为“下游运营商”。中小企业再进口商可以参考原始 DDS,而非中小企业必须提交新的 DDS,但如果能溯到原始的 DDS,可以参照原始的 DDS。
5. 地理位置数据:并非始终可见或必需(FAQ 3.6、7.15)
更新后的 FAQ 澄清了 EUDR 并没有强制上游运营商与下游企业共享地理位置数据的法律义务。此外,上游运营商可以选择 DDS 中的地理位置数据是否通过信息系统对下游实体可见。
因此,下游非中小企业经营商和贸易商在引用之前的 DDS 时,无需通过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获取地理位置数据。但是,出于尽职调查的需要(例如,如果他们提出超出法规的最低要求的更高要求)上游运营商有自由选择权,根据数据保护法自由安排通过其他渠道共享信息与否。
6. 澄清:如何考虑贸易和海关法律相关性(FAQ 1.29.1、1.29.2)
EUDR 第 2(40) 条规定,如果欧盟法律涉及产地的法律地位,即法律明确冲击或影响商品生产国的法律地位,则该法律具有相关性。
就贸易和海关法而言,更新后的 FAQ 澄清,如果此类法律(就其性质而言不涉及产地的法律地位)具体涉及农业或木材生产的相关部门,则也可能具有相关性。例如,如果需要在海关或作为生产国贸易法的一部分提供与农业或森林有关的具体文件。
但是,只有生产国的贸易和海关法律才具有相关性。例如,如果可可豆在 A 国种植,在 B 国加工,并在 C 国投放欧盟市场,则只有A国的法律具有相关性。
7. 包装和托盘交易(FAQ 2.6、2.15)
只要包装(例如托盘)独立作为商品被投放到市场上或在市场上流通,或作为商品本身出口(即独立包装),而不是商品的包装,则受 EUDR 的约束。但是,一旦相关包装成为专门用于支持、保护或承载产品的包装材料,则不受该法规的约束。这意味着以下两种情况适用:
- 向其他公司出售或出租旧包装材料(例如二手托盘)不受 EUDR 的约束。
- 已首次用于支持、保护或承载其他商品的空旧包装,例如在闭环交换系统中(例如,公司之间交换的托盘以重复用于运输),也不在法规的约束范围内。
但是,如果使用新的相关材料(例如木材)修复包装,则需要对这些新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并且必须提交 DDS。
8. 承包商情形下的责任(FAQ 3.14)
更新后的 FAQ 澄清了当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提供与其商业活动相关的产品时,谁是运营商或贸易商。在这种情况下,在欧盟市场上提供产品的实体负责合规。
例如,如果承包商代表超市采购和供应巧克力,则该承包商就是贸易商。如果超市拥有该产品,而承包商代表超市销售该产品但不拥有所有权,则超市是运营商。更多示例在更新的文件里面都有提及。
9. 样品和信件除被法规排除(FAQ 2.13-2.14)
信件等通信物品被确认不在适用范围内,因为它们不被视为市场投放。但是,如果信件包含相关商品(例如,包含相关商品的信封),且该物品是在商业活动中提供的,则需遵守 DDS 要求。
根据拟议的授权法案,更新后的 FAQ 确认,用于测试或评估的样品也被排除在 EUDR 之外。这些样品的价值通常可以忽略不计,可以被公司用来从新的供应商那里获得或招揽订单。用于检验的样品通常会在分析或测试过程中被消耗或销毁。
10.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国家/地区(FAQ 9.13)
更新后的 FAQ 确认,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虽然是欧洲经济区 (EEA) 的一部分,但根据 EUDR 第 2(35)条,它们被视为 "第三国"。这是因为它们不在条例第 2(34)条定义的欧盟 "关税领土"内。这些国家/地区将来可能会采用该条例,但目前尚未得到证实,而且实施该条例可能需要数年时 间。
瑞士属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但不属于欧洲经济区(EEA),因此将继续被视为具有第三国地位。Preferred by Nature 我们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运营商、贸易商和国家主管部门--仔细阅读更新后的《指南》和 FAQ。我们对这些规则的作用理解得越透彻,就能越有效地协调各方努力,共同减少森林砍伐。
Preferred by Nature 认为这些更新中的大部分内容有助于 EUDR 的实操,同时持续关注解决农业驱动的毁林问题。
我们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运营商、贸易商和国家主管部门仔细阅读更新后的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越了解这些规则的运作方式,就越能有效地协调各方努力,共同减少毁林。
关于授权法案
在进行这些更新的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发布了一项授权法案以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对该法规的附件 I 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其中包括澄清哪些商品代码属于适用范围,以及竹子、藤条和废旧材料制成的产品不在适用范围内。
敬请期待我们下一篇关于授权法案的文章,以及它对对 EUDR 相关商品和产品范围的影响。随着新的发展,敬请关注 Preferred by Nature 的更多见解和资源。
特写照片:David Hadley / Preferred by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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